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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起征点(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增值税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个人配劳务以及起征点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应税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发生按月纳按次税的,每月销售额500个人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发生~500元,未的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省、自治区应税、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按次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的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起征点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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