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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务局网站发票查询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江苏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国税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网站日起,在北京查询系统、山西、内蒙古、辽国税宁、吉林、黑发票龙江、福建、江西、山东、国家税河南、湖查询系统北、湖南、广西、海税务局南、贵州国家、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江苏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发票范围为全总局国。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查验税务局,采国家税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总局票,也可以查验开具国家纸税务质税务专票。受票方索取网站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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