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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用信息登记网(中国工商注册网)

发改办财金〔201信息7〕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登记有关精神网,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信用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0571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基金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募集完毕后20个工商注册工作日内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或区信息域子系统(统称“登记系统”)予以登记;《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在《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进行登记;对未登记登记的政国家府出资产国家业投资基金,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工商注册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三、请你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做好已提交登记申请的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一是信用对于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金,应一次性及时通过登记系统履行告知义务。二是对于根据告知意见补充提交登记信息的基金,要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登记服务。三是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首次申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提交书面材料不作为通过材料齐备性审核的前提条件。我委将通过登记系统对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进度进行监测。


四、根据《办法》,基金管理人应如实提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告知后限期内无正当中国理由仍不提供完备材料申请信息登记的基金,请你委将其视同未登记基金,采取发送信用告知函、约谈、提请列入相关失信名单等信用措施。


请你委高度重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抓紧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进相关工作,并研究完善所属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中国息登记和信用监管长效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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