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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区机械行业工商年检服务(崇明审车在哪里审)






近日,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委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崇明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区级层面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年检是在区委政法委的牵头下,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崇明法院)着手起草,为举全区之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 这个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崇明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高度重视,对于全面推进崇明区执行联动工作,构建破解执行难综合治理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是对崇明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巨大鼓舞和有力支持。”上海崇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丹上海表示。


关于进一步推进崇明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意见

一、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目标,切实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努力将崇明区打造成为“执行环境最好、执行效率最高的地区之一”,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构建以区法院为主体,“司法 行政”的工作机制,推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动履行职责,发挥社会协同的作用,实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配合紧密、运转高效的执行联动机制,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充上海分实现,法律权威与尊严得到保障,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健全各执行联动部门联合惩戒和协助执行的工作机制


根据“司法 行政”工作模式,各执行联动部门要在区委领导下,在全面依法治区的框架下,建立联合惩戒和协助执行的工作机制,推动全区联动协作执行有序展开。一是建立各执行联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执行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研讨对策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职责,部署工作。二是完善各执行联动部门沟通联络机制。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进开展执行工作,及时跟踪落实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完善信息共享,确保各执行联动部门信息工商对接通畅,资源有效共享,努力健全优势互补的执行环境。各执行联动部门要根据统一部署,主动配行业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在全区范围内形成各方联动,部门联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三、执行联动部门加强联合惩戒和协助执行的工作职责


区委、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积极配合执行网络查控和联合惩戒系统建设,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调查、执行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它书面材料的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区法院拟对重大、疑难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执行预案报联席会议,协调区公安机关、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强制执行。根据有关文件,现对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协助查询查找


1.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下落。(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


2.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配偶等信息。(责任部门:区民政局)


3.行业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属登记情况。(责任部门: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4.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和备案审批信息。(责任部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许可备案审批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产及相关权属登记情况。(责任部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7.协助人民法崇明区院查询有关企业或人员的缴、退税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拟拍卖处置财产暂估应纳税情况等信息。(责任部门:区税务局)


8.协助人民法审车院查询有关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养老、生育、工伤等相关待遇发放情况。(责任部门: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崇明分中心)


(二)协助失信限制


1.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在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过程中,将其失信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视情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


2.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推荐评选各类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最美崇明人、先进典型的前置条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或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年检得参加前述荣誉称号的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前述荣誉称号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4.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的,不得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责任部门: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5.在审批投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审批部门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补贴性资金;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行为,或以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购买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责任部门: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7.失信被执行人为医生、医院的,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责任部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8.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产权审交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者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9.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诚信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情况,对其企业资格及招标投标活动作出限制,限制参与本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10.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享受农业扶持项目崇明及政策;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工商使用公益林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财政资金投入的林业项目。(责任部门:区农业委员会)


1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12.在审批税务减免等相关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区税务局)


13.失信被执行人为教师、学校机械或者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14.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发起人设立登记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依法限制其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区民政局)


15.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公证员,或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公证员的,不得推荐其参政议政,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责任部门:区司法局)


1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本区各类保障性住房;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审车员以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购买房产等不动产。(责任部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18.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河道、海域、无居民海岛、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区水务局、区海洋局)


19.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安全评价等行业。(责任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指导和监督相关旅行社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指导和监督相关旅行社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者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部门:区旅游局)


21.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部门:区公务员局)


22.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政治审查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区人武部、区征兵办公室)


(三)协助配合执行


1.失信被执行人为区属党员的,单位或者组织视情况通过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


2.在办理车辆年检、转移登记、执勤执法的过程中发现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及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失信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及其它责任人实施司法拘留的,及时予以收拘,完善对被司法拘留人员联合开展教育说服、督促履行和矛盾化解的服务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侦查;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书面反馈人民法院。(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


3.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机械案件,要依法及时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在民事执行案件监督过程中发现前述犯罪线索的,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或者交由执行法院处置。(责任部门:区人民检察院)


4.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股权的控制手续;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和监管的参考;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责任部门: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6.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责任部门:区环境保护局、区水务局、区海洋局)


7.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相对人诚信管理档案,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医疗卫生行业从严审批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8.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者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责任部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9.被执行人为个人的,由各乡镇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本辖区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活动规律,共同化解涉执矛盾。(责任部门:各乡镇)


四、完善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崇明发展大局的执行工作机制




(一)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强制执行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立案、审查、执行的配合机制,实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建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强制执行的绿色通道,在立案受理、审查裁定、强制执行各个阶段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尽量缩短立案受理、审查裁定和强制执行的期限。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对经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仍不自觉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包括拘传、拘留、限制高消费等在内的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二)加大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执行力度。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积极对接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依法采取限期履行、代为履行等方式实现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创新执行方式,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密切监督判决后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是否落实到位,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三)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完善执行便民举措,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努力实现申请执行人立案“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不得违法扩大执行范围,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工作机制,对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加大涉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惩治恶意欠薪、抗拒执行等行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金融案件执行机制,服务保障区域金融安全。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在哪里制。建立涉营商环境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沟通协作机制,对强制执行案件中可能造成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化解工作。


五、执行联动机制的工作协同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工作配合。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认真落实本意见,把支持崇明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大与上级机关的对接力度,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上下畅通,统一完整。


(二)严格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有关要求,将协助执行工作、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及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督导和责任追究。


(三)深化宣传引导。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依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拒执犯罪等典型案件,强化社会舆论崇明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谴责,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凝聚全区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为解决执行难创造良好的审舆论环境。







《意见》包括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工作目标、健全各执行联动部门联合惩戒和协助执行的工作机制、执行联动部门加强联合惩戒和协助执行的工作职责、完善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崇明发展大局的执行工作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的工作协同和组织保障等五个部分。




一、《意见》明确,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构建以区法院为主体,“司法 行政”的工作机制,推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动履行职责,发挥社会协同的作用,实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配合紧密、运转高效的执行联动机制,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充分实现,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意见》明确,建立崇明区执行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在区委领导下,组织研究执行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研讨对策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职责,部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来自本区27个相关单位以及18服务个乡镇。崇明区执行联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法院,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跟踪督办等工作。


三、《意见》将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执行职责,划分为查询查找、失信限制、配合执行三在哪里大类,并列明各自所应履行的协助执行义务。如,社保中心有责任协助法院查询有关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养老、生育、工伤等相关待遇崇明发放情况;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责任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本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各乡镇有责任协助法院调查本辖区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活动规律等。


四、《意见》围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强制执行、环境资源案件执行、优化营商环境等三方面,明确法院服务保障崇明发展大局的相关执行工作机制。如,建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机制;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五、《意见》明确,严格落实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有关要求,将协助执行工作、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及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督导和责任追究。





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沈刚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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