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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民办企业与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


日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基金会起施行。实施条例明确,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募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非公。


以设立基金会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是确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公益属性,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选择。实施条例明确鼓励民办学校采取基金会方式办学释放清晰信号,我国非营利民办学校也应积极探索募这种办学方式。


我国于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基金会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可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民办一步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差别是,前者举办者不占股份、不能分红,所有办学的结余都必须继续用于办学。显然,基金会办学方式就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定位与性质要求相契合;而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则不适合采取基金会办学模式。企业营利性民办学校说到底是教育商业机构,其按商业模式运行,但也要遵循办学规律,不能过度逐利。


基金会办学方式,是指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发起人成立基金会,再由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这种模式有以下优势:一是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所有办学收民办入,包括举办者出资、政府扶持拨款、学费收入、捐赠收入都进入基金会,全部用于办学,不能用于分红,能确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益属性。二是由基金会成立董事会,负责民办学校重大发展战略决策,包括遴选校长,确定与学校的办学方向、定位,有利于建立避免举办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直接干涉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


从我国民办学校的具体办学实践看,无论是由社会机构举办还是个人举办的民办学校,均存在没有切实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问题。社会机构,尤其是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主要按企业负责人的指令办学;个人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少实行“家长制”管理。如若实行基金会办学方式,学校的重大办学决策将由基金会董事会决策非,出资的社会机构、个人不能再直接对学校办学事务发号施令。当然,采取基金会方式办学也并不意味着现代学校制度的自然建立,不过基金会办学方式为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这一与转变的实现,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欧美国家的私立教育,最初就从慈善起步,大多是捐资办学,而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民办教育的举办者绝大多数希望获得投资回报。我国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正是基于这一现实。


我国民办教育的举办非公者,尤其是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有必要适时转变举办民办教育的理念,即从之前的搞投资转向做慈善,从“企业做生意”转向“做教育”,助力推进中国教育现代化。在此基础上,随着基金会办学模式的非不断成熟与扩大推广,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民办教育乃至整体教育的生态或将由此实现根本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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