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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商局公司章程打印(公司章程电子版在哪里查询)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3


转债代码:113620 转债简称:傲农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打印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电子版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查询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时,应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交易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相关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除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在哪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程序,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查询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新增)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删除)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二)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公司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福建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每一提案的人数应当以当时实际缺额的董事、监事为限,上述提案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1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尽快核实其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


对于不具备打印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章程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公司应当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当某一议案组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该类别董事、监事人数时,该议案组应当实行等额选举;当某一议案组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该类别董事、监事人数时,该议案组应当实行差额选举;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四)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非累积)的二分之一;


(五)因两名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对该等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另行召开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股东选票总数按届时该类待选董事、监事人数进行累积;当选人数少于该类别董事、监事应选人数的,应对未当选的候选人另行召开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股东选票总数按届时该类待选董事、监事人数进行累积。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工商局政处罚;


(七)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公司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董事、监事提名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相关决议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前述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一百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已在5家(含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十三)为国家公务员;


(十四)本章程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独立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独立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作出公开声明。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


(十二)《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并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聘用、解聘会福建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章程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以及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指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不论数额大小,均不得将前述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总经理行使。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获在哪里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除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外,未达到本条前款规定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指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工商局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事项,不论数额大小,均不得将前述事项的审批电子版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总经理行使。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事项外,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但总经理为关联人时,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但总经理为关联人时,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审议的交易事项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


(三)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公司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五)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免于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


本章程关联人的范围以及关联交易的类型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除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下转D2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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