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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个税免征额)

衢州发布消息:今天,衢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从实行限购管理、扩大限售范围、加强税收调节等五方面入手,坚决额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实行限购管理


暂停向在市区范围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需在本市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可在市区范围内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暂停向个体工商户以及由自然人免征投资或控股的企业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扩大限售范围


通知发布后,在市区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通知发布前购房人已签订购房协议、支付相关款项并能提供有效支付凭证但尚未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受本次限售政策限制。


三、加强税收调节


在市区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四、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在市区热点区域试点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以住宅小区为最小单元,形成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定期在相关管理平台上发布。


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发布的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为上限发放二手住房按揭贷款。


五、规范二手住房房源


二手住房房源挂牌信息中不得出现“学区”等相关概念。房地产经个税纪机构不得对外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免征信息,对存在恶意哄抬房价、借机炒作学区房、捏造和散布房价上涨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暂停网签、失信惩戒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政策解答


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出台本通知主要是为了支持自住和个税改善性需求、遏制炒房投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本通知包含了限购、限售、加强税收调节、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规范二手住房房源信息发布等内容。


本次限购对象具体怎么界定?


1、“本市户籍”指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范围内的户籍。


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仅指夫妻双方)拥有本市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家庭”,其余为“非本市户籍家庭”。


具体户籍认定以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为准。


2、可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市区范围内均无住房(包括不动产权登记和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信息)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3、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上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机构;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浙江省业是指营业执照上的类型标注有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如营业执照上未标注,可通个人所得税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非本市户籍家庭的社保缴纳时间如何计算?


1、购房意向登记家庭社保缴纳时间自购房之日起进行倒算,按购房家庭成员中在本市范围内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最长的一方计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社保计算的截止月份为报名登记的项目开始登记之日所在月份的前一个月份;购个人所得税买二手住房的,社保计算的截止月份为住房转让合同在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中的网签之日所在月份的前一个月份。


2、纳入社保缴纳时间计算的社保险种包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养老浙江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购房人月度缴纳其中任一险种即认可当月有社保缴纳记录。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社保缴纳时间计算由购房人在报名登记时授权开发企业查询社保数据,并由开发企业按规则计算。社保缴纳需连续按月缴费,一次性往前补缴月数按一个月计算。如购房人的社保数据从社保数据库中获取存在问题的,届时将以短信方式提醒,购房人须在指定时间内前往社保窗口办理。


4、购买二手住房的,社保缴纳时间计算规则参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执行。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本次限售范围?


通知发布后,在市区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均需按本通知执行限售规定,限售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计算,满5年后方可转让。本通知发布前购房人已签订商品房购买协议、支付相关款项并能提供有效支付凭证但尚未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受本次限售政策限制。


如何进一步加强税收调节?


在市区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即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5年的起算时点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合同在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中的网签时间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免征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在浙江省房额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中的网签时间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的(含发布之日),按新政策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符合以下情形的,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1、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购买协议并能提供定金或购房款转账有效凭证的(不含现金支付);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的;


3、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在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中申请合同网签备案或交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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