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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多久可以确认为收入?

导读:应付账款的相关账务处理是很多会计新手十分感兴趣的话题,应付账款多久可以确认为收入?会计学堂将在下文中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一些建议,希望你们能够从中找到自己满意的答案。

应付账款多久可以确认为收入?

答:应付账款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这种负债通常是由于交易双方在商品购销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或接受劳务与支付价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

应付账款入账时间的确定,应以所购买物资的所有权转移或接受劳务已发生为标志.但在实际商品购销活动中,可以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在物资和发票账单同时到达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物资验收入库的同时支付货款,则不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如果物资验收入库后仍未付款,则按发票账单登记入账.按发票账单登记入账主要是为了确认所购入的物资是否在质量、数量和品种上都与合同上订明的条件相符.

2.在物资和发票账单不是同时到达的情况下,也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在发票账单已到,物资未到的情况下,应当直接根据发票账单支付物资价款和运杂费,记人有关物资的成本和"应付账款"(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时),不需要按照应付债务估计入账;在物资已到,发票账单未到也无法确定实际成本的情况下,在月度终了,需要按照所购物资和应付债务估计入账,待下月初再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应付账款满三年是否必须转计收入?

答: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的政策已不再执行,但新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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