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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的尚未到期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计提的尚未到期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每年计提的尚未到期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不得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虽然每年计提了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利息 100万元

贷:应付利息 100万元

注意:

1、由于尚未到期支付利息,因此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应对上述利息100万元做纳税调增处理。

2、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在税前扣除。

参考: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一稽处﹝2020﹞102号)

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50444585,经营地址:南宁市金湖南路39号1层09-11号房):

我局派员于2017年7月6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 1月1日至 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按规定账载并申报其他收入之债务重组收入(略)

(二)虚构股权转让(略)

(三)你公司计提未实际支付的2016年财务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你公司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财务费用44,111,026.81元,其中计提2016年柳州银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息44,107,365.47元,上述计提44,107,365.47元财务费用至检查期结束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上述计提未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44,107,365.47元不能在税前扣除。核增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4,107,365.47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作者:郝守勇。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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