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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做汇算清缴时,没发票如何暂估入账?增值税所得税差异巨大

又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了,不少企业都对取得发票的事开始上心,可是越是这种时候,供应商的发票也越紧张,反而更难取得票据。如果到了年底有一些应取得的发票还未取得,应不应该入账呢?

答案是应该入账,因为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确认原则都是权责发生制,也就是说业务已经发生,应该记录到当期,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暂估入账。

尤其是牵扯到实物采购业务,如果货物已经收到但尚未取得发票,不暂估入账,年末大盘点大的时候就会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所以暂估入账的会计操作是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原则虽然是权责发生制,但是对于发票的取得还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根据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在国内发生的支出,应以对方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没有在当期取得发票,应当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发票。如因对方的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开票,可以凭 无法补开发票的证明、相关业务活动的协议、运输证明和入库证明等资料证明支出真实性后,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取得发票的最后期限是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前,虽然法条规定可以通过相关材料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就可以税前扣除,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凭证被认定有效还是有风险的,所以保险的做法还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暂估的发票。,如果无法取得就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相信将来随着以票控税往以数治税的转变,这种提供相关资料证实业务的真实性的方法会最终在实务中被采纳。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明确,就是在暂估成本的时候,按照(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是不用暂估进项税额的,而增值税的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凭票抵扣,没有发票增值税就不会确认这笔成本。也就是说,会计在暂估成本的时候,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成本,企业所得税凭票计算成本,由于没有发票,在增值税上成本是不认可的,这样就会造成企业所得税成本和增值税成本的不一致。

这种情况下,在税局对企业两税所对应的成本横向对比中就会产生差异,如果差异比较大,税局就会责令企业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这种情况下,准备好充分的证据也是可以过关的。

有一部分会计见到税局就怕,为了让增值税的成本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一致,有意不将已发生业务但尚未取得发票的情形,不暂估,不做所得税费用,结果导致企业所得税多交的情况也是不可取的。我曾经就碰到过这样一个会计,因为第二年2月才取得上年的房租发票,而不愿将其纳入上年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导致企业的上年利润突破300万多交了几十万的企业所得税,公司追责的时候还满腹委屈,我这是为公司好,咋没人理解呢?这样的“好人”还是在会计界越少越好。

总结一下,业务实际发生,但尚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是可以暂估入账的,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还可以不做税前调整。但增值税凭票做账,势必会造成两项成本的不一致,只要是真实业务就不必害怕税局的检查,按规定做账,不偷税漏税但也不要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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