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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资源税法:为税收改革留出空间

在我国,开发利用重要的自然资源品,如石油、煤炭、金矿、井盐、湖盐等,都需要缴纳资源税

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资源税法的通过,将自1994年开始实施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背景下一项重要的立法进程。

相比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有专家评价称,资源税法立法位阶上升,体现了更强的国家意志性、强制力和执行性,在后续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征税范围改为“应税资源”

本次资源税立法采取了税制平移的立法模式,保持现行资源税税负框架和水平总体不变,给政府和企业都带来比较稳定的预期。

具体来说,与暂行条例规定一致,资源税法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但对于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法律区别于暂行条例只要求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征税范围的表述上,法律将其扩展为“开发应税资源”。相比于草案初审稿中的“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这一相对灵活的表述,有利于为今后改革预留空间。

“开发应税资源”这一表述得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的赞同。他表示,现阶段,我国处在征税范围的自然资源仅包括矿产品和生产盐,但自然资源概念的认定范围在逐渐扩大。“这一表述的确定,为日后将森林、草原、滩涂等其他资源品纳入征收范围留出空间,也避免了以后出现制度障碍。”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也表示,资源税法关于征税范围的表述更为准确和妥当,在立法技术上更加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与水资源改革进程相衔接

本次通过的资源税法,保留了与水资源税相关的内容,并作出进一步完善,体现出与水资源税改革进程相衔接的特点。

资源税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内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确定的。水资源税改革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1985年立法授权决定依法进行,目前正在稳步推进。此次立法修改也将同水资源税改革进程相衔接。法律规定,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水资源费改税会不会对普通家庭的用水费用产生影响?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徐国乔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水资源税试点采取费改税,是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地下水和超计划用水适用较高税率,而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则维持在原有的负担水平不变。

由于各地水资源状况不尽相同,经济发展情况也存在差异,对此,法律规定,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进程,资源税法同时规定,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税制平移的原则,实践当中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被纳入资源税法。

据徐国乔介绍,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资源税法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还明确了可以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的情形。例如,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同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周洪宇委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体现了对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适应了绿色协调共享的发展理念,对未来立法作出了良好示范。(冯添、赵祯祺)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编校:侯朝宣、王岭、杨菲菲

责编: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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