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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长期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可以税前扣除

在日常财务工作中,对于坏账损失,几乎每个企业都会涉及到。

关于长期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可不可以税前扣除一直成了困扰很多企业的难题,其实,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只不过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到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今天一并给大家讲解清楚~

说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顾名思义就是收不回来的钱,但是,并不是所有收不回来的钱都能认为是坏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①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②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③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以上三个条件,满足任一条件才能确认为坏账准备。条件③是需要会计人员根据经验来做出职业判断的。

满足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想要做税前扣除,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的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针对以上条件出具相关证据资料确认后,企业还需要会计上做好损失处理,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证据链,企业汇算清缴年报中填报了A105090表,才可以做到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或者其他的支出等。损失就是盘亏,报废,损毁和转让损失呆账等等。

总之,企业需要准确判断资产损失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相关条件,准确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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