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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善意买房(善意的第三人购买房产)

以案说法: 谁动了我的安置房?


——普法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张亮(化名)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因经济拮据张亮夫妇和儿子儿媳蜗居在一套40平方米的小两居内,4口人住在一起非常的难受,这儿子再亲也毕竟成家了,再说还有儿媳呢,正在张亮的发愁的时候,好消息来了,政府批准天宝房地产开发公司(化名)对张亮所在的村庄进行拆迁改造,经过多次协商张亮与天宝房地产公司(化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张亮的房屋交付天宝公司拆除,天宝公司改造区内为张亮安置100㎡房产两套,一年后回迁,之后张亮在开发商的协助选定该片区8号楼805、806两套房屋,这样一来居住可以分开,还可以随时互相照顾,张亮和儿子心里那是一个高兴啊,而且更让张亮高兴的是,这协议签了之后一年多里,由于政府的规划改造,这里的房子已经由5000元飃升到了25000元。



可是到了回迁的时候,开发商却迟迟不肯交付房屋,张亮也没太在意,只以为是开发商手续没办好,可是有一天张亮发现有人正在对自己的回迁房进行装修,经过打听,张亮获悉原来开发商已经把自己的房子已经卖给了一个叫刘安的人,张亮找开发商讨说法,开发商的经理笑呵呵地说,房子不小心卖错了,这个小区也没房子了,要不赔钱解决,可以双倍返还购房款。张亮一听一百个不乐意,于是张亮把开发商、刘安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把805、806两套房子交付给自己。



开庭现场,张亮提出,805、806属于我的安置房,开发无权出售给刘安;开发商称房子已经卖了,只能货币赔偿,无法交付房屋;刘安认为:“虽然这房子应该安置给张亮,但我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这房子是张亮的安置房,而且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产证都办下来啦,我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能因为张亮和开发商的纠纷,影响自己的实际权益。”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方案属于回迁房屋,刘安、张合取得的方差系善意取得,故刘安、张合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驳回张亮的诉求,张亮的损失问题,可以另行主张。


张亮对此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拆迁安置房屋属于特定的房产,被拆迁人具有优先获得安置房的权利,故判决刘安、张合将房屋返还天宝公司,天宝公司退还刘安的购房款并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张亮。


焦点问题:


1、开发商主张双倍返还购房款是否成立?


2、刘安主张的善意取得是否成立?


3、被拆迁人如何预防类似风险?




相关法律条款:


一审适用的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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