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将部分应付利息转出,在来年列支,可以这样操作吗?
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吗?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支出的填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4、小规模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5、单位租个人的房屋用作办公室,房子缴纳物业费,发票可以开单位的抬头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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