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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善意第三方(汽车交付未登记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近,本律师正在代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在该案中,本离婚律师成功调查出对方名下多项大额财产。其中包括一辆价值60余万元的小汽车。然而对于该车辆的处理问题,我的当事人却有不同的想法。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多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从前年开始闹离婚。后来在分居期间,男方私自花费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万元购买了小汽车一辆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对于该车辆,本婚姻律师认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而我的当事人考虑到小汽车是消耗品,离婚时肯定不能够按照原价分割。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其准备根据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法律的规定,以男方“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依据,主张男方与车辆销售公司所签订的购买小汽车的合同无效,进而追回全部购车款。甚至还能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法律的规定追究男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对于我的这位当事人的意见,本律师并不认同。理由如下:


1、我国民法典并没沿用之前合同法中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考察民法典的规定只有两个尚可关联的条款,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两个法律规定均强调了一点,即“与相对人共谋”。反观本案中,男方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车辆,其与车辆销售方签订购买合同时是不存在非法共谋行为的。故我的当事人想要主张车辆购买合同无效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法律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本案中,车辆销售方便是善意第三人。在男方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将车辆出售给男方。销售方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从这方面讲也不应认定车辆销售合同无效。


综上,我的这位当事人的想法很难实现,其正确且稳妥的处理方法是: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涉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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