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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电发201939号(鲁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


为此,2019年9月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电发〔2019〕3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在光伏用地越来越紧张的情况下,“猪光互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光伏人可以快快利用生猪养殖的最新政策: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光伏电站租用猪舍,建设“猪光互补”光伏电站,规避光伏电站直接占用土地的束缚!


政策永远都是给有想法的人准备的,本次用地新政可以完美的嫁接到光伏行业,就看您这么把握了!


光伏人行动起来吧


政策全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电发〔201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


当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平稳运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形势需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服务。要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摸清情况、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为稳定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


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三、提高用地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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