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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违约金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费违约金为什么开不了增值税票)

在经营活动中,违约金是一种常见现象,但很多人包括财务人员都不能准确对“违约金”进行税务处理,这隐藏了很大的涉税风险。在此我做一下简单总结,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问题来了,收到违约金的一方是否要向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开具发票呢?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要想弄清这个问题必须首先要确定此“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就是说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就应该开具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就不开具发票。



为了能够准确确定“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首先我们要知道“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概念。价外费用是增值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涉税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界定中其实包含了两个关键判断标准:第一,价外费用的前提一定是合同正常履行,交易正常发生,也就是说必须有主价款,在主价款基础上才谈得上价外费用;第二,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如果出现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就不应当界定为价外费用。


依据此规定:


一、合同签署后未履行,双方交易还没开始就结束了。

比如,甲企业接了一个大订单,因为时间紧自己生产能力不足,与乙方签订合同委托乙方加工,结果甲突然接到客户通知取消订单从而通知乙方停止执行合同,或者乙因为突发原因通知甲方不能执行合同,违约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了违约金。此时违约一方支付另外一方违约金属于解约违约金,不能算作价外费用,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应当缴纳增值税,当然无需开具发票;



二、合同签署后再履行,双方交易中有一方触及到了违约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要看违约方是谁,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违约方是销售方,比如,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结果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给乙方带来损失,按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因为支付主价款方是购买方乙方,而支付违约金方是销售方甲方,不符合价外费用界定,也就是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开具发票。第二、如果违约方是购买方,还是上述例子,结果是乙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货款等,按合同的约定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完全符合价外费用界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收到违约金方甲方需要给乙方开具发票,开票的编码、发票类型、税率或征收率,个人认为应该同主体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保持一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主价款应保持一致,如果价外费用实际约定和收取时间不一致,以实际约定和收取时间为准即可。



实务中,收取违约金方要区别对待,不要随意给对方开具发票,否则你就多交了增值税。支付违约金方在不符合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也不用担心,凭收据及相关资料也可以入账并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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