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责令为离职员工补缴公积金
2019年8月27日,黄女士向其供职的深圳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公司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给予黄女士住房公积金等折现补偿款20190元,在相关款项到位后,双方均不得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权益提出异议。
没想到,仅仅时隔8天,黄女士就来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公司长达7年7个月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交了历年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等作为证据。公积金中心审查了黄女士相关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认为公司欠缴公积金金额从每月66元至153元不等,累计欠缴8245元,因此向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公司为黄女士补缴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8245元。
公司认为,黄女士已经超额取得住房公积金的补偿款,如需补缴,则应由黄女士自行全额补缴。
公司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复议机关撤销责令限期缴存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公司一次性给予黄女士住房公积金等折现补偿款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是否适当。
深圳市复议办经审理认为:
首先,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单位,具有处理涉案公积金投诉的法定职权,在及时调查和依法核算后,公积金中心认定公司存在未为黄女士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公司为黄女士缴存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住房公积金8245元的决定,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并未违法。
最终,复议机关决定以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为由,撤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
复议处相关负责人认为,该案符合住房公积金改革方向,也维护了正常的公序良俗,为住房公积金立法提供可借鉴的案例。该案的裁决为解决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