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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资产使用权(让渡资产使用权和转让无形资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表示,放活宅基地租赁权和抵押权,有利于释放土地价值潜能,吸引产业资本投向农村,促进乡村新业态的发展。“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而言,我赞成报告提出的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问题纳入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整体改革方案中统筹研究,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意见。”


曹建明提出,报告提到,2018年12月31日后,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相关规定就会在原试点地区恢复实行,“其中物权法第184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继续的改革探索要于法有据。在不修改或者不暂停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就会遇到法律障碍。如果继续开展实践探索,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支撑并衔接。”


“房屋不仅仅关系到农民的财产权,更关系农民的生存权。特别是,对于抵押的是农民名下唯一的住房,一旦贷款违约,如何处置抵押?”曹建明说,“对于房屋处置,必须权衡考虑农民基本权利,防止农民失去生活保障,又不仅是市场化抵押处置面临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司法处置更是如此。同时还要切实防止抵押权过度发展,防止被抵押的房屋等宅基地不适当的使用,影响甚至冲击农村土地市场和社会正常秩序。”


罗保铭认为,农房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连同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未来处置首先要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现实当中流转难度很大,而如果在村集体外部或者流转至城镇居民也还需要突破较大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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