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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未计提怎么做账(计提企业所得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掐指一算,距离2021年结束还有不到2个月,我们这些财会人又要忙起来了,顾姐在这里提醒一下大家年底前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一、什么是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


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


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在计提坏账过程中我们主要会遇到以下的两个问题。


1.账龄的计算


在实际当中,账龄不一定就是从开票日进行计算的,对于大部分的客户来说,可能都给予了一个授信期间,那么我们的账龄就是从到期日开始进行计算。实际当中要注意计算节点的把握以及系统当中的合理设置。


2.回款销账的问题


最好不要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销账,而是找到原始对应的发票,进行准确的销账,这样才能保证客户的发票都能反映出其真实的账龄,才能有助于坏账准备的判断和计提。







二、应收及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确认


企业如果发生了应收及预付账款坏账损失,需要按照以下三种情况确认,下面是确认依据:


1.逾期三年以上,税前扣除条件及要点


(1)会计核算上已作损失处理


注意!资产损失以会计处理为前置条件,下面举个栗子说明以下这句话什么意思。


【案例】


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2016年12月31日对B公司一笔预计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300万元,并在办理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由于多次催收未果,在对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后,2018年初A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7月,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A公司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此时,A公司财务由于疏漏未做会计处理,并在办理2018年度汇缴时对该笔坏账做了申报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019年8月,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后,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补缴2018年度所得税75万元(300*25%)及滞纳金。


税局认为,该笔坏账企业虽在2018年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并作了纳税申报,但会计上未核销坏账,即未作损失处理,因此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必须补做资产损失账务处理并进行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


发生资产损失时,会计上做损失处理:


借:信用减值损失 300 万元


贷:坏账准备 300万元


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时,应当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2)关于留存备查资料


不再留存专项报告,留存“书面申明”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对于应收账款损失来讲,留存“书面申明”应当是可以的。


注意:在企业发生了资产损失后,需要留存的资料为书面申明,由于改为留存备查后,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更多,需要企业自己判断,对材料的完整性要求更高。对于一些资产损失确实难以收集到足够清晰证明事实的资料时,找中介机构做个鉴定,可以减少税务风险,发生税企争议时,可以增加证明力。


(3)申报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


2.逾期一年以上,且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


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不再留存),相关要求与上述“逾期三年以上”相同。


3.未逾期、逾期不足一年、逾期一至三年且单笔数额既不超过五万也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


(1)应留存如下证据材料备查,以确认坏账损失: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2-7项视具体情形而定。


(2)申报程序与上相同。


(3)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做相应会计处理。以便虽然申报后做税前扣除。避免不必要的差异事项。




三、四大环节要注意!谨防舞弊!


1.会计核算环节


有的企业混淆应收账款的核算范围,与其他应收款等其他科目来回混用,使核算内容失真;有的企业已取得销售款项但仍列为应收账款,将款项挪作他用;有的企业发生了应收账款业务但不进行核算,虚减营业收入,以逃避缴纳税金;还有虚增销售收入等。


在选择核算方法时,有些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选择正确的核算方法,例如,在存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应采用总价法,按未抵减销售折扣的总额来入账,但实际上部分企业却采用净额法入账,少计销售收入而逃避纳税。



2.销售业务环节


较为常见的是虚构销售交易,如虚构客户,虚拟购销合同等来虚增营业收入,以此达到虚增业绩的目的。有的企业通过离岸公司,或者与海外客户联合勾结实施跨境造假,这种情况较为复杂,不易识别。


也可能存在提前确认应收账款的情况,主要集中在期末,特别是年末,通过提前确认营业收入的完成,来达到扭亏保壳目的或者营造企业运作良好的表象,以欺瞒不明真相的外部融资方来提供资金支持。


3.应收账款收回环节


一般应收账款应在信用期到期前收回,但有些企业信用期到期后因经办人私下收受好处而不积极催收,或者已经收回财务却不入账,还有业务员私自收款的情况。



4.坏账处理环节


在计提坏账损失时,并没有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或者计提比例明显不合适,人为缩小或者扩大计提范围或计提比例,来少记或者多提坏账准备,随意性比较大。


有的企业发生坏账时并没有计提坏账,造成应收账款和利润的高估,有的企业将预计可收回的款项作为坏账处理,造成应收账款低估,有的企业收回已转销的坏账时,不增加坏账准备,而作为应付款项处理或干脆不入账,私自占用。


总结


透过应收账款的舞弊方式,我们可以看出舞弊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应收账款造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用以美化企业形象,谋求企业相关者利益;二是挪用、占有企业资金;三是偷逃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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