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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超率累进税率表(土地增值税使用超率累进税率累进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含义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


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与房产业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征收办法: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土地使用税的含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案例解读:土地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区别


某人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取得A土地使用权,该人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期间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免税的除外),如果该人不转让该土地使用权一直拥有则一直交土地使用税,不交土地增值税,一段时间后,该人将A土地转让,如果转让价格高于受让价格(不考虑地上建筑物及其他税费),则就高于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转让后,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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