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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承包权(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 承包经营权)

现今,越来越多人意识到土地的重要性,因土地而产生的矛盾也有所增多,其中,因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纠纷就是两种较为常见的矛盾。而很多人可能由于分不清这两种权利而失去维权的最佳时机,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二者的区别。



二者都是依法对土地进行利用,都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权利凭证,其中经营权的核心权利首先是土地的使用权。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使用权争议的主体是主张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是农民,村委会只有在主张使用权时,才能成为其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是在土地承包及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其权属一般是清楚的,争议的主体一方是发包方的村委会,另一方是主张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当事人。


2.管辖不同。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则由人民法院处理。



3.处理的程序不同。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责令所属的有关部门进行调处,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村委会或人民政府下属的主管部门调处,调处不成的,当事人可申请乡(镇)或县主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仲裁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4.处置相关权利的要求不同。土地使用人处置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相关权利,需要变更土地使用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土地在处置经营权时,可以依法通过出租、转让、互换等方式进行流转,无须变更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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