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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前后的区别)


我国农民合作社进入依法发展新阶段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全面推行,众多分散的小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应对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我国农业经营体制不断创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量涌现。



2007年7月2日,上海市颁发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崇明三星柑桔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茅永新高兴地领到上海市首批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身份进行明确规定。法律的缺失、管理的不规范,导致合作社成员流动性较大,组织缺乏稳定性,不仅难以突出农民合作社民主、平等的优势,也难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在社会各界的大力呼吁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从2004年初法律起草工作启动,历经多次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 2006 年10月31日正式颁布,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中国的农民合作社第一次以合法的身份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标志着我国农民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这部法律对于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调节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具有划时代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将农民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从2004年起,连续多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作出部署,给予政策、资金等各方面支持。




从2007年起,我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2007年12月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2.64万家;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农民合作社的覆盖范围也不断扩大,从发展初期主要集中在种植、养殖等专业领域,不断向多领域、多层次、多元化发展,农机合作社、休闲旅游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金融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供销合作社


进入新世纪后,供销合作社在加大改革力度的过程中,运用自己在资金、场地、人才和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也联合一批专业大户,从农资供应和技术服务入手,把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联合起来,成立专业合作社或协会,融入到全国农村出现的合作经济发展大潮中。截至2004年8月,全国已有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正式发文,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兴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有8个省赋予供销合作社组织指导、协调、管理职能。





2006年11月,由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白立忱主编的《新农村合作经济知识丛书》正式出版发行,并免费向农民发送。丛书包含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不是一部针对供销合作社的立法,但却是一部与供销合作社有着密切关系的法律,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利于推动供销合作社加强基层社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时期基层社的主要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在加快对原有基层社改造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兴办和吸收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壮大供销合作社整体实力,增强为农民服务功能。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巩固了供销合作社在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职责。该法要求包括供销合作社在内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进一步肯定了供销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实际承担的具体职责,巩固了供销合作社在这项工作中的应有地位。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保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农民民主意识和综合素质的重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运作等方面做出了基本规定,明确了成员、合作社及有关部门与组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供销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今后供销合作社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合作社方面的法律,既是对市场主体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完善,也为合作社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实现立法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并积累了经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次大修



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合作社已经有了进一步联合与合作的趋势,出现了联合社,这些都是2007版合作社法所没有涉及的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规定也已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发展的需要。合作社法修订势在必行。


2015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着手牵头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工作。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取消同类限制、规范合作社组织及行为、增加一章联合社等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新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从而推动农民合作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




来  源|中华合作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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