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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调增调减)

案例:某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20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100万元。该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可弥补的亏损200万元。该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企业从事花卉养殖项目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并同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由于所得项目减半征收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是平行的,所以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需要进行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和步骤如下:


1、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2、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3、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该公司2021年项目减免所得100 1200/2(减半征收)=700


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300


弥补亏损后所得=300-200=100


按照25%计算的应纳税额=100X25%=25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金额100X22.50%=22.50


即A=22.50


B=22.50 x【1200X50%】/(1000-700)=45


叠加调整金额选择22.50


应纳所得税额=25-(22.50小微优惠金额-22.50叠加优惠金额)=25万元。


填表说明:


填写A107020第一行第9列100万元,第二行第10列1200万元;


填写A107040第1行22.50万元,第29行22.50万元;合计0.00元


填写A100000第19行1000万元,第20行700万元,第21行200万元,第23行100万元;第25行25万元,第26行0.00元,第28行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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