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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筑营改增过渡性文件(陕西省营改增文件)



一,陕西企退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所以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国家劳动部门认可的集体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以及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在上山下乡期间的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只要是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由于每个省市政策执行时间不一,所以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年限也不同。


陕西企退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是国家认可的应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前的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时的连续工龄。


陕西绝大多数企业都是1993年元月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那这样的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就是1993年元月前的被认可的连续工龄。


陕西还有部分央企晚于1993年元月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这样的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是开始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前的被认可的连续工龄。比如,陕西范围内的铁路系统原固定工是1993年10月开始实际缴纳养老保险,那这些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就是1993年10月前的被认可的连续工龄。


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2014年10月前调入企业工作,其被认可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及以后调入企业工作的,其2014年10前的被认可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陕西企退人员过渡性养老金


陕西企退人员退休初始养老金待遇核算是按陕政发(2006 27)文件和陕劳社发(2006 84)文件进行的。这两个文件对陕西企退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计发规定为:1996年元月前参加工作的陕西企退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看清楚,是视同缴费年限有过渡性养老金。


按两个文件的规定,陕西绝大多数企业是1993年元月份开始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这个时间节点就是开始实际缴费时间,那么,对于这些企业的员工,他们1993年元月前被认可的工龄,是视同缴费年限,才有过渡性养老金。


陕西还有部分企业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晚于1993年元月,比如陕西的铁路系统是1993年10月份开始实际缴纳养老保险,那铁路系统员工1993年10月前的被认可的工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有过渡性养老金。


一句话,就是1996年元月前参加工作的陕西企退人员在开始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前未实际缴费被人社部门认可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在退休核算初始养老金时有过渡性养老金。


企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进入企业参加工作的正式全民合同工在本企业开始实行全员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实际缴费工龄相当于视同工龄,和本企业原固定工的视同工龄具有同样的作用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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