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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政府补贴收入账务处理(社区医院每季度180元补贴情况)




详解“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是什么?

很多劳动者乃至用人单位负责人事的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一项补助费用。


为此,笔者感到有必要对“医疗补助费”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一番解析。


什么是“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医疗期满被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时,由用人单位额外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


根据裁审实践,裁审医疗补助费支付的依据,概括起来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按照原劳动部文件执行、按照地方规定执行、按照原劳动部加地方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裁审实践,裁审依据分为国家层面的裁审依据和地方性裁审依据二类。


国家层面上的裁审依据。

因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分别于2001年10月6日、2017年11月24日废止,现国家层面上的依据为原劳动部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即:


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其中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3.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其中第二条:“《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上述三个文件是一个相互补充的整体,分别规定了劳动者因医疗期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处理办法。


也就是说,劳动者要享受医疗补助费,需要满足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并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符合相关等级等前提。


需要引起大家重视的是,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即使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只要规定的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所以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原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中的“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是指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即医疗期满后的劳动合同终止。


地方上的裁审依据

1.上海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北京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此外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等地也都有地方性规定。


需要大家重视的是,从上述这些地方规定来看,劳动者要享受医疗补助费,医疗期满且因此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必备条件,但是否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却不一定是必备条件。


比如上海、福建就没有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医疗补助费一定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但劳动者在医疗期满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享受医疗补助费时,因没有地方规定,所以应当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有的地方虽规定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但规定除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享受医疗补助费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能享受,如江苏。


当然, 即使没有这些地方性的规定或者这些地方性规定失效,只要原劳动部前三个文件没有废止,劳动者符合条件就可享受医疗补助费 。


条件和标准

一、劳动者享受医疗补助费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首先,一般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地方性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键入“医疗补助费”搜寻,共反映有4645个结果,根据能显示的200个案例分析,发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请求绝大多数遭到驳回,而且驳回的理由又绝大多数是没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简单写成“依据不足”。


因此,作为劳动者、律师在经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的案件中, 如本地没有特别规定的,则劳动者一定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但地方性规定已明确不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例外。


其次,劳动者要享受医疗补助费,必须是医疗期满后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所谓劳动者医疗期满后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医疗期满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被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的法定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劳动者医疗期满后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医疗期未满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未终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终止。


也就是说, 劳动者要从用人单位处得到医疗补助费,必须是用人单位是以医疗期满为由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以其他理由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不能享受医疗补助费。


这无论在以前失效的行政法规或原劳动部文件,还是现在仍有效的原劳动部文件或地方性规定,都可以得到明确的结论。


之所以设置医疗补助费,目的就是促使用人单位谨慎解除或终止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同时也是针对当年比较常见的“泡长病假”现象,给用人单位一个自主用人的权利。


因此,只要劳动者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就能享受医疗补助费。


二、劳动者享受医疗补助费有什么标准呢?


1.符合上述二个条件的劳动者,至少能享受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劳动者,在享受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基础上,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至于何谓重病或者绝症,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来看,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伤病可视为重病或绝症,这也给裁判者提供了自由裁量权。


3.以上所谓的“月工资”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且劳 动者是在提供正常劳动时间应得的工资计算 。因为从原劳动部三个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方式。


裁审的难点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能否享受?


根据原劳动部的三个规范性文件来看,劳动者在医疗期满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能够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仅限于“被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5-10级”;若劳动者被鉴定为1-4级,则应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医疗补助费。


但问题是有的劳动者虽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却无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因为《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后,原《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劳动者“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规定已经取消。现在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劳动者,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2.累计社保缴费满十五年。


否则的话,即使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办法退休。


因此本人认为,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却因为不能同时满足退休条件的劳动者,应当也能享受医疗补助费,否则无法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


这也可能是有的地方性规定没有将“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列为享受医疗补助费的先决条件,以及即使“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能享受医疗补助费的立法宗旨。


至于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却因为不能同时满足退休条件的证据由谁提供,本人认为,只要劳动者提供累计缴费年限证明及身份证,裁判者就能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劳动者能否退休。


当然,劳动者也可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要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退休或退职,然后持该批复向当地人事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本人认为没有这个必要一定要经过这个程序。因为这增加了劳动者和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量。


二、劳动者医疗期满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伤病尚未痊愈如何处理?


众所周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鉴定劳动者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其前提是医疗终结,或伤病基本稳定。


但并不是所有医疗期满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伤病都是医疗终结或伤病基本稳定的。


因此本人认为,针对此类情况,如果劳动者在裁审中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仲裁员或审判员应在裁审中向劳动者作出说明,告诉劳动者在伤病基本稳定或医疗终结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尔后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再作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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