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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属于最多跑一次清单吗)

根据《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为大家解读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重大变化。







政策及解读案例


根据《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具体可参看11-11微头条,有该文件)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问题1:外贸企业2019年的出口货物,现在供货商无法开具发票,如果过了4月申报期才拿到发票,还能继续申报吗?


答:可以,2019年出口的货物,在2020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因单证或信息不齐,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4月税期之后,一旦收齐了单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问题2:出口企业在2019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受托方在2020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截止前还没有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后收齐了退免税凭证和电子信息,是不是也能开具呢?


答: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不再受次年4月申报期的限制,只要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齐全,申报期之后也能开具。




问题3:出口企业2019年的出口货物还有部分尾款没有收到,根据合同,7月份才能收到,我收到尾款后再申报退税可以吗?


答:当然可以,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期限后收到汇依旧可以办理退免税申报。





延伸:每年4月是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敏感期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 年 第 24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故此:针对这个时间为敏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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