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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怎么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3%的农产品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一直是税务征收管理中的重点,因为它的抵扣主要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难度太大。特别是近期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进项税额,然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的偷税案件也很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明确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备注:财税【2002】12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政策变化【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政策变化【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小队长说税】【2】

上述所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都是规定了抵扣凭据,对于购入农产品,如果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抵扣凭据也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外购农产品用于员工集体福利,赠送客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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