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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件预收工程款(解读财税2022年15号文件)

一、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界定


施工单位预收的工程款,就是发包方预付的工程款。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税法政策上所说的预收款,即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正式开工前取得的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的工程款,而不是在建筑服务开工后、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工程款。


二、预收工程款何时产生纳税义务?


建筑企业取得预收款时不发生纳税义务,那么,预收款何时才发生纳税义务呢?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当天。但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是在工程开工前,即此时还没有发生应税行为,那么,预收款是否是在工程开工之日就发生纳税义务呢?


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在工程开工之后,预收款应按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抵扣方式抵扣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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