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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性单位挪用犯罪案例(私人企业员工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执行难②:保全财产牵涉另一基金

Y女士就是对钜洲上海持有的股票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投资者之一,但她也并没有顺利拿到赔付,因为这些股票还涉及另一个基金项目。


据了解,2020年3月,法院依据Y女士的财产保全措施正式查封钜洲上海名下持有的相关股权。但另一家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Y女士保全的这部分股权属于系争股权,非钜洲上海所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2015年,钜洲上海与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公司”)签署了认购英洛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钜洲上海于2016年支付款项,并取得了股票的名义权利。


同年,上海洲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了华洲产业基金,设立的目的是为募集资金受让英洛华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定增股权收益权。


2016年6月,洲铭资产代表华洲产业基金与钜洲上海签署《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华洲产业基金受让钜洲上海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三年期定增股权收益权,并约定股利收益、最终出售所获价款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部分以及所对应的送转股份全部归华洲产业基金所有。2019年,华洲产业基金与钜州上海签署了《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Y女士辩称,从工商登记和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来看,系争股权的所有人为钜洲上海,并非他人。其次,《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明确,转让的只是所涉股份的收益权,股份的所有权并没有转让。


法院查明,系争股权系登记在钜洲上海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其他财产和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因系争股权现登记在钜洲上海名下,故第三方公司主张其为系争股权的权利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Y女士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虽然此案件赢得了法院支持,但目前只是第一个阶段,对方提出了异议,现在进入到执行异议的之诉阶段。



基金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

基金清算前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并可以确定?钜派投资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其实一直是这一案件争议的焦点。


钜洲上海认为,在基金清算未完成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未实际发生,故要求公司赔偿的前提不成立。


法院认为,基金的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损失。


此外,钜派投资认为,在基金销售阶段不论推介还是销售的主体均为钜洲上海。钜派投资并非案涉基金的销售者,不需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钜派投资在系争基金销售募集过程中与钜洲上海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代销关系。同时,案涉私募基金实际是由钜派投资进行管理,实质参与私募基金投管,并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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