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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我提议,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免缴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文明史,而博物馆(院)是一个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现有博物馆(院)5535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博物馆(院)事业得到蓬勃发展。博物馆(院)事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持续显现,给人民群众在民族自信、文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科技创新自信等方面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博物馆(院)事业的发展已成为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一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对博物馆(院)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给予了殷切期望,指明了博物馆(院)事业在新时代发展的方向。“博物馆是保护和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殿堂,是连接过去、现在、未来的桥梁,在促进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守护好殿堂、筑护好桥梁,维护好特殊作用,是历史责任的重托,是时代发展的新课题。


现行《博物馆条例》为我国博物馆(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制的基本性保障。该条例第六条明文规定:“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博物馆(院)的经营展示场所无不涉及对城镇土地的使用,因此,对博物馆(院)所用城镇土地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是国家税收政策和博物馆(院)事业健康发展共同面临的普遍性课题。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博物馆(院)免缴土地使用税没有明确规定。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博物馆条例》,有效推进博物馆(院)事业可持续发展,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免缴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建议将博物馆(院)事业对城镇土地的使用列为税收优惠对象,把博物馆(院)纳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


特此建议,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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