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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配套费聊城市(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收取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将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商不得另外向购房人收取。


通知明确规定: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在向购房人出售商品房时,应严格按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得另外向购房人收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合同外向购房人收取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的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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