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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穿透(合伙企业征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题内容:


A有限合伙投资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资到C企业,B卖掉了C的股权将分配款转回给A,A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是按股息红利申报20%个人所得税,还是按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申报20%的个人所得税呢?


如果按股息红利申报,红利指的是哪一部分,分配款中包含了投资本金和收益,能否以收益申报纳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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