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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基本生活费(わ珛礿馱礿莉ぶ潔馱訧)



小王是A公司(酒店)的一名厨师,每月工资7000元。2020年2月开始,因疫情影响,A公司开始停工,一直到2020年9月才开始正式复工,A公司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一直没有安排小王上班,7月开始安排到酒店值班,值班没有具体的生产工作内容,只是到酒店值班,每周值班2天。A公司从2020年2月开始,没有支付小王任何报酬,一直到9月份A公司复工。小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0年2月至8月期间工资49000元(7000×7个月)。


那么小王的诉求合理吗?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去年疫情期间,人社部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涉及疫情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两条规定的基本逻辑基本差不多,笔者简单梳理一下:停工第一个月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超过一个月的,分两种情况,一是停工期间上班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停工期间没上班的,企业支付生活费。


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小王2020年2月至8月应得工资如下:停工第一个月(2020年2月)工资7000元、3月到6月期间没有上班,企业应该支付生活费2400元(800元/月×3个月),7月、8月期间有上班,企业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3920元(1960元/月×2个月),总计应得13320元。但是这个数应该是小王实得工资(扣除五险一金个人部分之后的),生活费是最低的保障线,应该是劳动者拿到手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很多企业在计算生活费视为应发数,是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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