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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核定征收最新政策补偿方案(云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政策法规,为加快云南绿色铝创新产业园项目建设,推动砚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现对云南绿色铝创新产业园项目规划区范围内的干河乡碧云村委会处暑村和小听湖村进行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为规范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维护搬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批示指示,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做好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满足搬迁群众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二)坚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开展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搬迁群众。


(四)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以等价置换的原则对搬迁范围内群众的财产进行评估或以法定标准进行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工作任务


2020年11月30日前,在相应时间节点内完成组建领导机构、安置意愿调查、安置工程规划设计、确定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调查测绘、资产评估、补偿款兑付、安置协议签订、安置工程建设、人口动迁、旧址拆除复垦11项工作任务。


(二)征收范围


砚山县干河乡碧云村委会处暑和小听湖两个自然村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处暑自然村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搬迁安置人口规模


对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干河乡碧云村委会处暑和小听湖两个自然村的111户534人进行搬迁安置,其中:处暑村45户213人;小听湖村66户321人。


四、工作职责


(一)征收主体:砚山县人民政府。


(二)实施部门:江那镇、干河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1. 干河乡人民政府:负责搬迁安置规模核定,组织开展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协议签订、补偿款兑付、动迁、安置等相关工作,协助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评估公司推选、测绘工作。


2. 江那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工程建设征地、征地补偿款兑付、搬迁安置人口转学、户籍办理和安置房分配及搬迁入住等工作。


3.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处置,建设报件,项目前期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释工作。


4.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中介机构推选,组织开展调查测绘,资产评估,公告发布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释工作。


5. 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办文、办会、宣传、资料收集、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五、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一)搬迁人口界定


1. 户籍和主要居住房在项目规划区范围内的人口。


2. 原户籍在项目规划区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正在服刑的人员。


3. 新出生并办理了计划生育手续的人口。


4. 合法婚嫁的人口(已结婚嫁入或入赘)。


5. 父或母再婚到项目规划区范围内随迁入户的子女。


6. 已回原籍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复转军人、离退休人员、服刑或羁押期满释放人口。


7. 正常工作调动迁入的人口及随迁的直系亲属。


8. 合法收养的人口。


9. 已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计划外生育人口。


不界定为搬迁人口的情况:


1. 征收公告发布后至实施搬迁期间,已确认搬迁人口死亡的。


2. 仅有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无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


(二)征收补偿范围


1. 被征收建筑物及构筑物市场评估价值的补偿。


2.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3. 宅基地征收按不动产证面积以土地征收标准补偿。


4.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5. 因征收房屋造成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补偿费。


7. 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应该拆除的危旧房屋不予补偿。


8. 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并应当拆除的不予补偿。


(三)评估机构选定


参照《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执行。


(四)补偿标准


1. 补偿标准均以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价格和法定补偿价为准。评估机构对搬迁户的资产进行实际测量,经过评估计算出搬迁户应得补偿款后进行公示。


2. 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其权属关系补偿给所有权者。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按照先搬迁的原则,待确定权属后再补偿。


3. 搬迁费。每户补助1000元(属简易房、守棚不给予享受搬迁费)。


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经营性用房)。对于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评估部门的补偿标准给以损失补偿。


5. 速迁奖励费。自评估结果二榜公告第30日起,被征收人在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协议》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简易房、守棚除外)。从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在60日期满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


6. 困难补助费。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烈士家属、见义勇为者、残疾户(二代证)、五保户、孤儿按户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困难补助费;被征收人同时具有以上两种及其以上特殊情况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7. 搬迁户在房屋被征收后购买或安置房屋办证的各项费用,按照《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执行。


8.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其他事项


1. 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所有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交费凭证作为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及房屋交付的依据。


2.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二榜公告第10日起开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房屋有未尽事项需要处理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如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也可从公示当日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享受速迁奖励);签订协议的期限为评估结果二榜公告后60日内。


3. 被征收人或县相关职能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不得收取费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再评估,再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人自行承担。征收补偿费用以再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4. 被征收人或县相关职能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提交再评估申请。


5.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干河乡人民政府反映,也可自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搬迁安置实施办法


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一户仅限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搬迁安置人口选择安置方式后不得更改。


(一)集中安置点位置


集中安置点位于听湖和苑(地名暂定)。安置房为连排建筑和楼层平房两种样式。


(二)搬迁安置建房户数的确定


以《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公告》发布前确认的户数为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确定为单独搬迁安置户。


1. 夫与妻分户。


2.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分户。


3. 原住房宅基地多户籍使用的。


(三)安置标准和实施方式


1. 安置房标准。由设计单位提供相应户型供安置户村民大会选择,安置房所需资金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2. 安置房分配。搬迁户原住宅建设用地内,不论房屋是一户多幢或一幢多户,也不论原有宅基地面积多少,一律按核定的规划户型和面积,每户只能配置一栋安置房,6人户以上可以按建设成本(含地价)再选择一套平层。安置房实行分类、划块、编号,选房顺序按照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确定。全过程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3. 安置房获得。搬迁户被征收的财产价值和安置房建设成本价,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和资产评估后进行公开公示。选择集中安置方式的搬迁户,搬迁房与安置房可进行等价置换、互补差价。情况特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村委会初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4. 实施方式。安置房建设采取统规统建方式。安置房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管理,安置户应严格遵守集中安置点的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


5. 不动产权证办理。不动产权证(新证)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若原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其新的不动产权证办证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若原住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其新的不动产权证办证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6. 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审核同意并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搬迁户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款项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不得再申请安置房。


七、档案管理


(一)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将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系统整理、立卷归档、集中管理。


(二)相关单位在开展搬迁安置工作中按照档案收集范围收集、整理和保管的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档案,应按规定及时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归档或移交。


(三)相关单位应注重工作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工作结束以后,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移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八、工作措施


(一)搬迁安置户应当服从云南绿色铝创新产业园项目建设需要,按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进行搬迁安置,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索取额外补偿。对于拖延搬迁和拒迁的,将依法进行搬迁和拆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搬迁户自行承担。


(二)在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过程中,如果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和诽谤、侮辱、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等情形,致使搬迁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人员和存在无理取闹、滋事破坏、故意拖延搬迁、骗取补偿补助费等情形的人员,将视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置。


(三)在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中,如果有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影响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按照有关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资金按照“政府负责、项目管理、专户储存、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跟踪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侵占、截留、挪用搬迁安置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按照有关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审核:字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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