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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房产税优惠政策(新疆税收优惠政策地区)



(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价格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重 点 信 息


01


契税税率标准






也就是说,1%-3%的契税税率不会改变,将继续延续,目前也没有信号表明契税税率会提高。




02


依据下列情形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03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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