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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房屋买卖适用善意取得吗)


城市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常存在一处房屋,房主出于筹资、贷款等资金周转的目的,恶意与多名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作为买房人却不知情。


对于此种情形,如何保障善意购房人的权益?又该保护谁取得房屋的权利呢?



律师说法:


一、债权与物权相分离认定原则


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下,从法理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房屋物权变动两种关系,分别适用《合同法》与《物权法》,即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案件中,若不存在合同法的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对于善意买房人,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


二、守约方享有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的选择权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应严格遵守并履行。而一方违约,对于守约方而言,法律应予以保护,赋予守约方合同的选择权,即可以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法院以以下原则予以认定


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综上,城市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作为买受人,应严格审查卖方房屋成交信息,关注交易条款中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及阶段、房屋交付、房屋过户、解除权、违约责任等核心约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文丨向娟律师 房地产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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