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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者个人买车(个人独资企业为个人投资者购买汽车)

个人投资者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公司,经常将个人发生的与企业无关的费用和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以企业的名义取得发票等票据,并以此为凭计入企业的账簿。这是很典型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的情况,个人投资者以为,这样处理可以不用纳税,就起到了利润分配的作用。这种认识是存在问题的。


个人投资者利用企业的资金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购买住房、汽车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所投资的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需要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所投资的企业是有限公司制企业,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为企业出资,以个人的名义购买的汽车、住房,其所有权登记在了投资者个人、家庭成员或企业的其他人员的名下,不论该财产是否用于企业,也无论企业使用该财产时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其实质都是企业对个人投资者进行了分配。因此,必须对这些行为进行税务规范,按照利润分配进行纳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了对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上述所得外,企业中的其他个人接受了企业以其名义购买的汽车、住房的,视为其他个人取得了实物形式的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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