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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实施细则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百科)




今天我们探讨一个有意思问题,但是这个问题许多小伙伴估计平时不会去思考或者意识不到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是那么的平淡无奇,就比如二审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一样,平淡无奇到让我们忽视它。这个问题是什么呢?当然还是劳动法领域的问题,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第一:我们探讨这个问题的意义什么?


我们想象下这样一种情形:办理完离职手续是不是要回家?如果回家路上这名劳动者不小心与高速行使的火车相撞,把火车撞飞了,而经过有关部门作出认定结论,该劳动者负非主要责任。


我们再想象下这样一种情形:这名劳动者办完离职手续回到了家,在晚上从10米高的床上掉下来,把整栋居民楼砸塌了,自己也不幸被掩埋于建筑垃圾中,不幸身亡。


大家意识到没有,探讨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节点恰恰能够决定在第一种情形是不是工伤,第二种情形是不是非因工死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非因工死亡的依据,小伙伴们一定要围观,1950年代的法律法规,我都怀疑它们已经被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 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由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举证?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非常有可能各执一词的,用人单位说这货几个月前就走了,劳动者说俺明明天今天离职的好吗?在回家上路上把火车给人撞坏了。这时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了,根据《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哈,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说了半天却没有其他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哈。


第三: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爱情到底终结于哪一秒钟呢?


这个问题呢,20年前劳动部就有个规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最后时间应当是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的24时0分0秒。


也就是说劳动者办完离职手续回家的路上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构成工伤的,要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劳动者在当日24时前不小心去世了,也会有非因工死亡待遇。


是不是用人单位感觉压力骤增,有些小伙伴就会想了,那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签个协议约定好,咱们在这个协议签字盖章的那一秒就一拍两散,彻底说拜拜。对不起这种约定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哦。


第四:只破坏不建设是不道德的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1给职工买工伤保险。2给职工买个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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