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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贴息账务处理(财政贴息政府补助账务处理)


1.什么是财政性资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


2.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按照如下2种情形来对应处理:


情形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2: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3.纳税人取得财政资金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如何确认?




自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4.纳税人取得财政性资金收入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5.纳税人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事项1:


本文第4项所述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文第4项所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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