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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港消费税征收范围(怎样区分消费税在哪些环节征收)



减税降费


让企业减轻负担轻装上阵


一起来看具体执行的政策







一、增 值 税




  1. 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 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企 业 所 得 税




  1. 对区内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 其他企业按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个 人 所 得 税




  1. 按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 按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实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四、房 产 税、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防 疫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费




  1.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2. 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注意事项: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贵港市委网信办指导 贵港日报/贵港新闻网出品


内容来源 ▍贵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采 编 ▍梁晓冬


值班主任 ▍樊超龙


法律顾问 ▍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0775—425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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