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被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索引号016024605/2018-001159
发布机构渭南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8-08-17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23号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000220530513M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513M
地址:东风大街西段34号 负责人:郭建功
2018年7月17日,我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公司挂牌督办问题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1号2号锅炉自动监测房建设面积不符合要求,数采仪用网线连接工控机。
二、1号2号、3号、4号5号锅炉烟气CEMS均未按照HJ75-2017规范要求的校准频次进行校准。
三、一期合成氨尿素生产线排放口未安装烟气CEMS自动监测设备,仅有工艺控制仪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对第一条违法行为罚款伍万元整;对第二条违法行为罚款伍万元整;对第三条违法行为罚款拾万元整;合计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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