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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两处年终奖个所税(两处工作所得 怎么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今年全体纳税人关心的对象,我们一定要知道的几个关键问题,以下从实务例题中带我们知晓两处年终奖、工资及股权转让个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明文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所得个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实务中需要具体区分纳税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





【例1】居民个人取得年终奖,也就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年终奖需要员工个人缴纳个税,实际的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而单位仅仅只是扣缴义务人,政策的明确的是纳税人,而不是扣缴义务人。那么意思就是说,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单位部分员工可以选择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他员工选择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没有一定说,选择了并入综合所得就得全部都使用这种方式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反之,一样的道理。


如:单位在2019年12月给现有的50名员工发放年终奖,其中28位员工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其他22位员工选择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的。


【例2】深圳市某居民个人2019年5月份从深圳市内两处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其中A单位支付其工资10000元,B单位支付其工资7000元,A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所得为10000元,7000元不是A单位支付的,A单位无需负责扣缴义务,其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B单位支付所得为7000元,10000元不是B支付的,B单位无需负责扣缴义务,其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总而言之,谁发的谁负责,不是本单位发放的,无需负责。


但是居民个人从两处取得工资平时预扣预缴时,各管各的。由于每个月扣了两次监减除费用5000元,通常会造成“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那么,按照税法规定,该纳税义务人需要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就是2020.3.1-2020.6.30日自行在个税APP办理或者去税局窗口办理汇算清缴。


【例3】如果说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两处以上取得了两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按年终奖申报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纳税人是居民个人,如果说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在同一个月发放,纳税人就需要合并为“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缴纳个税,也可以不选择合并;如果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不在同一个月发放,纳税人只能选择一处全年一次性奖金用年终奖计税方法缴纳个税,其他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例4】假如A(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3月受让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位股东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金额为242990元,其中杨某某谦持有40%股权、覃某某持有30%股权、林某某持有30%股权,股权转让成本为169910元,股权转让所得额为73080元,应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元,截止2019年8月1日,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A(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元的50%对其进行处罚,即罚款7308元。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三位股东杨某某、覃某某和林某某)为纳税人,以受让方(A(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而被投资企业或目标企业(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不是股权转让个税的扣缴义务人也不是纳税人,仅仅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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