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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客户关联交易类型(银行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2022年1月,沪深北三个交易所对一系列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本文围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相关基础概念、披露和审议规则进行梳理,同时对违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于大家理解关联交易监管规则(后附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01、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概念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不仅包括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销售商品等事项,也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等与日常经营不相关的交易事项。


(二)关联人的认定


准确识别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是判断关联交易的前提。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关联自然人



2、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特殊的关联人类型


(1)“历史关联人”与“潜在关联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2)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3)国有企业关联人的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02、关联交易披露及审议的规定


(一)披露及股东大会审议的量化标准



(二)关联人的范围


(二)累计计算与清零原则


1、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以上披露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深交所主板、创业板、沪主板: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科创板、北交所: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清零原则及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应分别累计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金额。对于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纳入股东大会累计计算范围内。已经披露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各自累计计算范围。


(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前期发生的,在公告中予以简单说明即可。


(三)关联交易事项审计或评估要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下关联交易情形,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1、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2、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条不适用科创板、北交所)


3、上市公司依据其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条不适用科创板、北交所)。


03、常见违规类型及案例分析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和披露


2018年以来,AJH(002614)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厦门永年达科技有限公司、奥途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厦门协动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生多笔关联交易,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累计交易金额分别为 9,251.47 万元、9,222.75 万元、16,646.52 万元,分别占AJH当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8%、2.67%、3.48%。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对AJH出具了监管函。


(二)在日常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履行出现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未披露进展公告并提示风险


THHD(002366)于2018 年1月6日披露控股股东拟向其子公司购买采购容器锻件等产品的关联交易公告,上述交易由若干子合同组成,预计交易执行期至 2020 年底,金额不超过 36.5 亿元。2018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披露与控股股东签署重大合同补充协议公告,预计增加 22 亿元,即总金额增加至不超过 58.5 亿元。由于该合同涉及的海上浮动堆项目因未拿到政策批文而无法贷款,2019 年后控股股东未从其下游获得合同款。2020 年 10 月后,前述项目停顿,目前处于暂停、最小化运作的状态。


在日常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履行出现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THHD未披露进展公告说明该事项并提示风险,直至对深交所 2020 年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185 号)的回复中才提示相关风险并披露。


深交所对THHD出具了监管函。


(三)对关联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因引入新股东,QSGF(002638)自 2019 年 12 月不再将原全资子公司YGZM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出表后,YGZM业务经营仍高度依赖QSGF,QSGF人员参与YGZM公章的使用审批、控制和使用其相关银行账户,参与其账务处理及年报审计评估工作,QSGF仍为YGZM的主要实缴出资方。以上表明上市公司对YGZM的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应认定YGZM为公司关联方。但公司自 2019 年12 月起未将YGZM认定为关联方,相关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的关联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深交所对QSGF出具了监管函。


除上述违规情形外,因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披露不准确(先后披露的数据不一致)、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导致的违规行为发生频率也比较高。


他山提示


经统计,导致关联交易事项违规的原因主要包括,信息传递不及时、关联方识别不准确、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准确、公告没有按照最新格式指引撰写等,为此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信息传递机制、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有关制度、强化对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同时积极组织董监高、大股东等相关主体对监管规则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从而保障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及披露的合规性,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水平。


附: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一)上交所主板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2年1月修订)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2年1月修订)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1年9月修订)


(二)上交所科创板


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2年1月修订)


3、《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2022年1月修订)


(三)深交所主板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1月修订)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2年1月修订)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2年1月修订)


(四)深交所创业板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1月修订)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2年1月修订)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2年1月修订)


(五)北交所


1、《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年11月施行)


2、《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2022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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