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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财政分配(资源税是对所有矿产资源征收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究竟会改变什么?

#财政部:土地出让收入划归税务征收# #税#


6月4日,财政部发布财综〔2021〕19号通知,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就这样一个很正常的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税务部门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想不到的是,对于四项规费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竟然在网络引出了一批专家、大师的神论。


其实,本次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就是一个很正常的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财政部财综〔2021〕19号通知写得很清楚:
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除财综〔2021〕19号文件规定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在务实中,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执行。以前和现在是这样,划转税务征收以后还是这样。


本次划转改变的只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部门,并不涉及土地出让金收入归属权的更改更不是很多人误认为的“费改税”。以后税务部门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仍然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土地出让金征收职责划转不涉及收取资金的分配方式、比例调整,现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如何进行分成,以后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也仍然按现在的分配方式和比例进行分成。因此,本次土地出让金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对地方财政没有影响。


很明确,就像以前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一样,只是贯彻既定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相关部署要求,统一非税收入的征管部门,至于这些钱如何用,一切不变,与本次划转无关。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27种非税收入项目(2021.06)


那些还因此扯到房地产税乃至房价等等的,真是神思维的神论。


即便未来房地产税开征,土地出让金制度仍将会存在。征收土地出让金仅仅只是拿地阶段,土地出让金归税务征收并不能获取征收房地产税的相关信息。因此,税务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开征没有什么联系。


以后税务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也仅仅只是经手征收,至于收多少是由自然资源部门决定,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征收后如何分成、如何使用,与征收机关无关,因此本次土地出让金征收职责划转,对土地市场和房价没有关联。




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与日常征收税款一样,只是征收入国库,然后由国库(经收部门)当即按照既定的财政分成比例自动进行分配。如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5:5,那么税务部门收进2万元增值税,国库就会自动分配中央财政1万元、地方财政1万元(地方财政又分省、市、县财政)。同理,税务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也是收入国库后,当即便由国库按照财政分比例进行分配。




真想问问这些专家大师,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就与房地产税出台挂上钩,与房价挂上钩”,那么“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又该与什么挂钩呢???”又该与什么挂钩呢???又影响了什么呢?怎么单单这次“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就搞出“将地方财政收入上收为央财收入”之类的神论?甚至还夸张到“影响房价”呢?




真印证了那句话:天下本无事,神人自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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