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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最新20117年(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几月修订)

一家新三板企业因未能及时披露半年报遭遇摘牌,随后又被保荐机构告上法庭,为何?


对于新时代证券的起诉,河北利兴公司认可了20万元挂牌费,但是请求对督导费及利息予以免除,理由是公司挂牌3个月就发生了事故,一直无法经营。


因拖欠保荐及督导费成为被告


新三板企业摘牌、转板都并非新鲜事,这家企业在被终止摘牌后,又被保荐机构告上法庭,却并不多见。


先复盘下事情的经过,2016年10月份,新时代证券和河北利兴公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定由新时代证券负责推荐后者股票在新三板挂牌,并进行持续督导,推荐挂牌费为100万元,持续督导费20万/年,并约定了具体的付费方式。


从实际情况来,双方的合作要比协议签署时间更早。2016年9月份,河北利兴公司就获得了营业执照,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当年11月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该企业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117年2月份,股转系统同意河北利兴公司挂牌;次月15日,正式挂牌。


该企业的新三板之旅并未持续很久。仅挂牌了7个半月,2017年10月31日,新时代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布公告称,因河北利兴公司未能按规定时间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根据相关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河北利兴公司被终止挂牌。此外,新时代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前还就河北利兴公司的相关情况发布了多条公告。


河北利兴公司的新三板之旅结束了,对新时代证券来说,还拖欠20万的保荐费用,同时,按照每个月16666元的持续督导费用来算,外加拖欠13.33万元的持续督导费。


新时代证券将河北利兴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付清上述费用及所产生利息,同时要求支付此前逾期支付费用的挂牌费利息损失等,共计35.88万元。


被告辩称因事故无法经营


据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查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费用支付方式,其中,双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后五日内,甲方(河北利兴公司)应当向乙方(新时代证券)支付20万元;乙方协助甲方进行股份制改制,在甲方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后十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30万元;甲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送材料后十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30万元;甲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十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剩余的费用,即20万元。


同时约定,甲方应于其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十日内按16666.67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挂牌当年剩余月份的持续督导费,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以后年度的持续督导费20万元/年;甲方终止股票挂牌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


据法院查明,河北利兴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3日、2016年11月9日、2017年4月14日向新时代公司付款20万元、30万元、30万元。


对于新时代证券的起诉,河北利兴公司答辩称,对尚欠挂牌费20万元认可,但是对督导费及利息请求免除,因为河北利兴公司在2017年2月23日挂牌,2017年5月12日企业发生了事故,一直无法正常经营。


法院支持原告大部分诉求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新时代证券的大部分诉求予以支持,同时驳回了一部分不合理诉求;对河北利兴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经法院查明,新时代公司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将河北利兴公司股票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并且履行了发布公告等督导义务,但河北利兴公司尚欠挂牌费20万元及终止挂牌之前的持续督导费13.33万元未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立即向新时代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及标准,新时代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法院认为该计算方法及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新时代公司还主张了河北利兴公司晚于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第二、三笔挂牌费的利息损失,法院认为,河北利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费用,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新时代公司的利息损失,但新时代公司的计算方法有误,应当调整为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股份制改制完成的费用,故该笔30万元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为宜。


庭审中,河北利兴公司称其公司在2016年5月12日发生了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就没法经营了,所以属于不可抗力,法院认为,双方就不可抗力的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但是就合同内容、目的来看,生产事故并未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由。


最终,法院判决河北利兴公司支付尚欠的挂牌推荐费20万元以及持续督导费13.33万元,并以此为基数,分别按挂牌日期和终止挂牌日期起,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标准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对于第二、三笔挂牌费用所产生的利息,法院调整为5343.75元,新时代证券最初的诉求为6452元。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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