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些同行会问这个问题:第二年收回已核销坏账,是否需要转回资产减值损失呢?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第二年收回已核销的应收账款,不会直接对“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产生影响,但会因为增加了年末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从而减少当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而影响到第二年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金额。具体举例分析如下:
1.第一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5万元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00万元,按5%计提)
借:资产减值损失 5万元
贷:坏账准备 5万元
2.当年发生坏账 1万元
借:坏账准备 1万元
贷:应收账款 1万元
3.年末结转,计算损益
借:本年利润 5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 5万元
结转后:资产减值损失余额为零,坏账准备余额为贷方4万元 。
4.第二年,收回核销的坏账5000元
借:银行存款 5000元
贷:坏账准备 5000元
此时:坏账准备贷方余额4.5万元。
5.年底计提坏账准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20万元,按5%计提)
按标准计算,年末坏账准备的贷方余额应保持在6万元(120万*5%),而在第4步时,坏账准备的贷方余额为4.5万元,因此,第二年年末应计提坏账准备1.5万元,才能让年末坏账准备的贷方余额达到6万元的标准水平。因此:
借:资产减值损失 1.5万元
贷:坏账准备 1.5万元
如果:没有第4步收回核销的坏账,我们可以知道,第一年末时坏账准备的贷方余额是4万元。那么在第二年末应计提坏账准备为2万元(6万元-4万元)。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第二年收回核销的坏账5000元,会直接抵减了第二年末计提的坏账准备金的额度,而不需要转回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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