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法条旧文】
原《优先权批复》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新旧对比】
删去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改为“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条解读】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该权利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且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
2. 承包人对特定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该特定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优先于其他抵押权和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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