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法条旧文】


原《优先权批复》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新旧对比】


删去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改为“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条解读】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该权利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且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


2. 承包人对特定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该特定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优先于其他抵押权和普通债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