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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发放那些福利费(企业发放福利性补贴一律计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一、职工福利费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以,职工从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无论是现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哪些福利费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  


上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企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特定职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属于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围。




(二)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福利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的相关解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有些单位每个月直接给职工个人发放一定数额的伙食补贴,结余不退超支不补,这个属于向个人量化的现金方式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若将补贴直接拨付给食堂,职工在食堂免费或支付较低费用就餐,属于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补贴,此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当地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


比如山西省规定,在国家没有明确征收规定之前,山西省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费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河北省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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