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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自由裁量(辽宁省税务局自由裁量金税三期)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重新修订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即将于5月1日实施。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共对77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涵盖了纳税申报、登记管理、发票、稽查、纳税担保等范围,按照具体情形特征,对每项违法行为划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4个阶次,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同时将“首违不罚”和不予处罚情形增加到41项,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可以处”“可处”“可以并处”“可并处”的,最大限度增加不予处罚情形:一是对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二是对违法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三是对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首违不罚”及不予处罚清单将随同裁量基准一并发布。新裁量基准和“首违不罚”清单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对税务执法的指导性更强。




市税务部门在前期新裁量基准征求意见阶段,对本市企业和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听取基层和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行政相对人的建议,同时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地分析、考量、测算;对“首违不罚”适用条件进行仔细论证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提出20多条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意见,部分被采纳。




市税务部门将以此次裁量基准修订为契机,秉持“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就少罚”的原则,细化执法方式,在精度上下功夫,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宗旨,通过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等手段,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法守法,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维护市场主体权益,体现法律的刚性,彰显柔性执法的温度,为提升我市营商环境质量,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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